· 本周重点事件回顾与分析
(一)伍跃时:种企当好改革“排头兵”
农业供给侧改革“保障有效供给”目标的实现,主要还依赖于创新。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永远离不开种业,任何一种农作物的种植都必须以种子为基础。种业企业如何当好“排头兵”?
伍跃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的“优”、“绿”、“新”三大调整要求,本质都指向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粮食领域维持多年的“三量齐增”现象说明,种业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但是,产能过剩的本质是劣质产能过多,优质产能实则匮乏,因此供给侧改革的本质是要实现优质产能的供给,核心途径是创新。
以隆平高科为例,公司率先从“单一高产”转向“安全优质高效”育种,并调整产品结构,主动淘汰一批旧品种。经过创新,最近几年诞生了“隆两优”、“晶两优”两大新品种系列,且普遍表现出高抗、高产、广适,耐极端天气等特点,非常适合规模化种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同时,达到二级米质,口感和营养得到全面提升。
记者: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乏力是突出问题之一,要保护农民利益,就要先解决谁来种地、如何融资、怎么保险等基本问题。这三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相互之间有怎样的联系?隆平高科目前有哪些尝试?
伍跃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手段,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目标,那么它的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农民增收、致富。
首先,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所以我建议,一是政府投入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要调整到10%~15%;二是构建三元一体(政府、院校、企业)的培育体系;三是将农业企业的客户培训纳入政府培训经费资助范畴,培训时间与农业生产季节灵活适应。今年1月,隆平高科在持续多年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隆平大学,专门从事这项工作。截至到今年3月份,我们已经有34家基地获准入选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库,是目前全国最多的农业企业。
其次,有了人还得有资金,要让村镇银行成为现代农业的“源头活水”。具体来说,今后的种植大户要创业、要发展,就一定要有资金来源。由于目前的政策规定,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导致最接近农业一线的农业企业参股村镇银行遭遇天花板。因此我们希望,放宽限制,甚至让部分优势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大股东,最大限度发挥农业企业产业优势、贴近农村、熟知农民和农业风险的作用。
第三,有人有钱还要有保障,现代农业需要农业保险保驾护航,避免农户因灾返贫。目前,农业保险覆盖的成本只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耕、地膜等直接物化成本,赔付标准为360元/亩左右,而没有包含土地流转成本(种植业优势核心区超过600元/亩/年),一旦发生大的灾害种植大户很可能破产。因此,建议针对新型种植经营主体开设“基本险+土地成本附加险”的保险产品,减少新型种植经营主体因灾害不能恢复再生产的能力。同时,建议将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全部纳入种业生产保险范围,国家、省级承担70%~80%,县级承担10%~20%,农户承担10%。去年4月,隆平高科也与中国人保财险在长沙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农作物制种生产保险、种企无忧全流程组合保险、融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记者: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是关键目标之一。种业如何保障有效供给?
伍跃时:目前,政府农业服务资源的供应与农业主体需求存在脱节,供给与需求没能形成良性的正向循环,不能很好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旺盛的精准综合农业服务需求,同时缺乏精准综合农业服务方案的示范和推广。因此,我们建议,以种业龙头企业为核心,打造精准综合农业服务生态圈。农业产业链的源头发端于种业,种子作为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和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种业企业最容易结合土壤、气候、肥料、植保、农机甚至粮食加工、贸易、农业金融等结合品种特性提供精准的产业链条综合服务方案。这方面,隆平高科在去年专门成立农业服务公司,在精准种植、耕地修复与开发、品质粮交易等方面做积极探索。
(二)推进植物检疫联合检查护航南繁基地产业安全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南南繁作物联合检疫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4]13号)的要求,全国农技中心已连续四年组织开展南繁基地植物检疫联合检查。为提升检查实效,2017年的联合检查采取南繁作物联检和南繁检疫案件核查两种形式,其中南繁作物联检由各省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与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联合开展,重点是检查本省南繁种植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本省南繁单位知法守法情况;南繁检疫案件核查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组织进行,重点是核查近年南繁检疫检查发现案件的处理及问题整改情况。
3月13-16日,植物检疫处中心组织北京、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四川和贵州等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邀请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张润志研究员、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胡白石教授,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了南繁检疫案件核查活动。联合检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南繁基地,现场核查了检疫案件处理及整改情况,并与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座谈交流了植物检疫联合检查的成效和经验,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南繁检疫管理的工作措施。
联合检查组认为,经过连续四年的联合检查,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南繁植物检疫机构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互相配合、共同促进了南繁检疫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处理了部分违规单位,及时处置了一批零星疫情,未出现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零星暴发、加速蔓延的情况,有力保护了南繁基地生产安全。联合检查组建议,在国家划定南繁核心区,不断加大南繁基地基本建设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强植物检疫工作,共同维护“百年基地”持续健康发展。近期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南繁植物检疫网络平台建设,并加快与“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以准确及时掌握南繁作物的来源、流向信息,实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超前预警、事中监管、后续追溯;二是要求育繁种科研机构及企业建立植物检疫档案,尤其是要突出重点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有关单位知法守法意识;三是继续提升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关键时期、关键作物的疫情发现、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处罚力度。
· 本周重点政策跟踪分析
(一)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内在革新所需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已近20年之久,当时所确定的品种权保护水平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育种技术和种子产业发展需求,严重影响了种业企业投资原始育种创新的积极性,制度本身需要内部革新。例如,新《种子法》修订过程中讨论的增加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环节以及构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问题,最终没有得到采纳。加之篇幅受限,有关植物新品种申请、受理、审查、复审等没有规定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普遍反映的“授权慢”、“维权难”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品种权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套牌销售现象仍较为严重。因此,在现有《种子法》框架下修订《条例》根本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种子法》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预留了空间。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可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或者将该条例上升为法时,统筹研究解决”,也为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立法提供了通道。
二、解决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主要问题的需要
与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比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分落后。《种子法》和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不少规定还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种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品种权保护水平太低。品种权保护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对为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许诺销售等极可能构成侵权的环节未作规定;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其收获材料未做规定,对于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品种,权益人根本无法正常维护权利。
二是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不足。对新培育的品种不区分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随着育种技术发展,育种者很容易在现有品种基础上通过简单修饰获得独立的品种权。长此以往,严重损害了育种者的原始创新动力。
三是品种权受理审批程序复杂,授权速度慢。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时间一般超过3.5年,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条例》对品种权审查程序规定十分繁琐,特别是申请文件准备、繁殖材料递交、费用缴纳和监控等方面亟需进一步简化。
四是品种权维权存在举证难等问题。由于缺乏维权和执法途径,对于侵权套牌行为,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处罚。只有行政处罚责任,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品种权侵权明目张胆。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无法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五是农民特权亟需明确。不少侵权企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实践表明很多情况属于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民”和“自繁自用”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难以追究侵权责任。
三、意义
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强化育种者权利保护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是实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发展现代种业目标的制度保障。
四、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及早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考虑以下内容:
1、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盛行现象,保护原创育种者的利益,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
2、适度扩大育种者权利举证范围。举证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物,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要有所延长。对授权品种,包括生产、繁殖、销售、提供销售、种子处理、进出口,以及存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保护,这样权利人才能多渠道、多环节地监督、发现、围堵侵权行为,收集侵权证据。
3、保留农民特权但有所规定。在我国,“农民”拥有的土地差别很大,特别是随着土地流转,新型经营主体呈多样化发展,“农民”和“自繁自用”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某些种子企业利用“农民”身份,肆无忌惮侵权。在保留农民特权时,对“农民”、“自繁自用”等要有明确规定。
4、适当扩大保护期限。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即规定树木或者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5、简化受理审查测试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填写内容根据需要适当合并优化。合并申请费审查费,提前缴纳费用,简化费用监控。将申请人提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提前,可以尽快安排DUS测试。增加加快品种权审查程序,对于创新性突破性优良品种、申请人提交的测试报告与官方测试报告高度吻合的,可以适当加快审查速度。
· 本周聚焦
(一)农业部提出培育一批“绿色”及突破性新品种
农业部日前提出,通过构建上中下游紧密衔接,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中国特色种业育种创新体系,在现有品种水平基础上培育一批节水5%、节肥10%、节药15%以上的“绿色”新品种,以及优质专用、适宜机械化的突破性新品种,快速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
这是记者在农业部18日召开的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部署会上了解到的情况。
2014年以来,农业部与科技部相继组织开展了玉米、大豆、水稻、小麦四大作物良种联合攻关,初步构建了品种定向改良、分子检测平台,发掘出优异资源1000多份,培育出一批填补国内空白的机收籽粒玉米新品种、亩产超400公斤的高产大豆新品种,形成了以产业牵引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多元投入机制、利益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种业科研新机制。
“开展良种联合攻关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是抢占国际种业科技制高点的迫切要求,是加快提升民族种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要求。”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表示,“当前世界正在孕育新一轮种业科技革命,中国种业要紧紧抓住这一新的机遇。”
这次会议确定,将加快育种理论突破与技术创新,力争在基因组学、表型组学、生物信息学等育种理论上取得重大进展;加快基因组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创新。深化联合攻关体制与机制创新,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突破种业科技创新链上的体制障碍;建立健全联合攻关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种质资源确权与保护机制、科研成果有条件共享与收益按比例分享机制等。
(二)2018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总量5000万公斤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总量5000万公斤。其中用于救灾的种子1000万公斤。
通知介绍,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常规稻(包括早籼稻和早熟晚粳稻)、马铃薯、大豆、杂粮杂豆等短生育期品种种子。备荒储备种子主要包括生产需求量大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杂交品种和玉米水稻亲本种子、马铃薯原原种种薯。
通知指出,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总量5000万公斤。其中,用于救灾的种子1000万公斤,计划储备常规稻(包括早籼稻、早熟晚粳稻)600万公斤,大豆200万公斤、马铃薯100万公斤、杂粮杂豆100万公斤,补助标准为每公斤2.5元;用于备荒的种子4000万公斤,以杂交玉米、水稻种子为主,适当储备油菜、玉米水稻亲本种子及马铃薯原原种,补助标准为每公斤0.55元。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承储单位应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具有良好信誉且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和必需的仓储条件,两杂作物种子的储备任务原则上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承担。
通知提出,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申报工作,结合省级储备情况,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一)严格按时完成申报。要求申报单位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种子管理站(局),相关省种子管理站(局)于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二)坚持救灾与备荒结合原则。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实行救灾与备荒紧密结合原则,申请承储救灾任务的单位,应同时申请相应比例的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请各省站(局)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好储备任务。
(三)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救灾备荒种子承储计划申报表(附件)、承储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