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星之死,将打击传销推向了舆论的沸点。天津市已表示:决战20天,彻底清除全市非法传销活动。8月6日,天津静海区实施“凌晨行动”,出动2000人打击传销,排查村街社区418个,发现传销窝点301处,清理传销人员63名。
在悲剧发生之前,法律为什么不能够有效规制传销泛滥?要知道,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2005年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则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之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传销也是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已经被认定为犯罪了,为什么还是不能管住传销?
原因或许在于,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将传销作为“经济违法犯罪”来处理的,没真正触及传销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精神恐吓、人体摧残的犯罪本质,导致整体上打击力度不够。简言之,传销不仅是普通的经济犯罪,更涉嫌暴力犯罪,甚至是“人命案”。去年徐玉玉之死,让社会明白电信诈骗不仅是侵财犯罪,全社会提升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李文星之死,也当让社会拿出严打传销的决心。
全民讨伐传销,很多受害人讲出了自己的悲惨经历。这几乎是奴隶般的状态:二十几岁的男男女女统一睡在地铺上,甚至露宿在山谷里;被搜走手机,24小时受监视,不让和家人联系;被强制听课;稍有不服从就是被殴打,直到精神屈服,完全没有任何的自由意志和人身自由。很多没有受过刑法训练的网友,也都一眼看出了所谓“北派传销”的要害所在—这哪里是传销,分明是在绑架!是暴力犯罪!
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静海”、“传销”两个关键词,搜索近4年来的95份有效判决。共发现341名传销人员获刑,其中317人被定的“非法拘禁罪”,其他的入罪罪名分别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就是没有一个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甚至2010-2017年七年间,天津地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判决书共有20份,反而是作为传销重灾区的静海区,没判过此罪。这足以说明,刑法的罪名已经和传销犯罪的现实,形成了“剪刀叉”,愈行愈远。
按前述统计,4年中,静海传销案导致5人死亡,其中两起和李文星一样是溺水死亡,都是受害人在逃离传销组织或者被传销组织带领躲避警方打击时,落水身亡的,相应的人员被定了非法拘禁罪。另3起中,一起是受害人被传销人员追赶,翻墙进入火车站,被火车撞死身亡;一起是被害人耿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生病无法外出就医而死亡;还有一起,是传销组织成员6人得知受害者曹某欲破坏该传销组织时,殴打曹某近一个小时,致其死亡。
可见,传销是“经济邪教”,直接涉及对于公民人身强制和暴力摧残,和偷税罪等经济案件判然有别。之前,很多地方没把传销当成一回事,将它降格成普通的经济违法犯罪,没把它当成“暴力犯罪”“人命案”来处理。
关于传销定罪,中国刑法学的大牛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楷教授曾有一番论战,论战核心是诈骗型传销是否要定“合同诈骗罪”。现在看来,两位的论战还是充满书生意气,纸上谈兵。目前严厉打击传销的核心,不是具体适用现行哪个罪名的问题,而是没有深刻认识到传销“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导致警方对于打击传销不够重视,甚至个别地方的执法人员、村民组织与传销组织“共生”,浑水摸鱼,形成了所谓“地方利益”。
李文星走了,走得非常冤枉,只希望他能和徐玉玉、魏则西一样,改变全社会的“认识积习”:电信诈骗也可以闹出人命,必须严打;有偿搜索就是“广告”,应该承担广告责任;传销涉嫌暴力犯罪,不能把它再当成普通的经济违法来处理。